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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023年02月24日 16:43:05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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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促进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政办发〔201993号)的规定,结合策勒县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股室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以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在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行为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是指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股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应当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行政执法股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文书送达申请人并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股室可在受理地点办理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实时记录,并留存相应的纸质文书和视频记录。

对举报、例行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违法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属于我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执法机构股室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程序。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启动行政执法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执法人员意见、行政执法股室意见和行政执法股室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举报的违法行为,需要查处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股室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举报人或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行政执法股室在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时应当书面记录以下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五)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情况;

(八)举行听证会情况;

(九)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情况和专家评审情况;

(十)其他调查取证活动中应当记录的内容。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或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但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股室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法定文书,复制、录音录像照相、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股室进行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股室依法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作出的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应当记录申请事项及事由、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审核意见、领导批示意见等内容。

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行政执法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行政相对人名称、申请的时间和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日期。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股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股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需要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整改要求和期限。

对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八条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适时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股室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应研究制定检查方案,载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检查发现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对检查中发现的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出具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载明行政强制对象、类型、事由、依据、强制措施内容等。对行政强制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加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文字记录,载明办公室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应形成集体讨论记录。

第二十三条送达执法文书前应制作《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送达对象、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和送达方式,并由收件人、见证人及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并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三)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采取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股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股室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股室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申请对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谁执法,谁保存原则,由行政执法股室负责保存。

行政执法股室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股室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个人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人姓名等信息,长期保存。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执法信息平台或者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九条执法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执法音像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

第三十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股室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三十三条我局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填写《调取证据通知书》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我局人员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我局领导批准,并填写《调取证据通知书》后,由相关股室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阻止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在不妨碍执法情况下的合法监督。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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