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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3年02月24日 16:46:25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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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执法程序,促进审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执法活动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审计归档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文书、审计取证单、审计记录、处理处罚实施过程记录、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自觉真实、完整、全面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开展审前调查,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人员进行审前调查,调查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后,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九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主审对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据,编制的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第十条审计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经局长批准,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八条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将实施审计的项目材料、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理机构(政策法规审理督察科)进行审理,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完成审理后,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在60日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下发审计决定,审计决定内容包括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处罚、审计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审计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条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经研究确定需审计移送案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决定,决定书对处罚单位或当事人应当载明(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内容在60日内整改完毕。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决定书载明,申请裁决、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具体为: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和田地区行政公署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审计决定涉及财政收支)。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审计决定涉及财务收支)。

第三十四条在审计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复印件、会议记录等,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应由审计组主审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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