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1 |
---|
近日,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克政办规〔2024〕3号)(以下简称《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质量强国、质量强区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质量强州建设,引导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出台本办法。
二、《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5.《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
三、设立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政策目标
设立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政策目标,是为了树立全州质量标杆,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注重自主创新,促进质量强企和质量强州建设,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奖项设置及受理机构
政府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评选年度与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交替组织。质量奖每届获奖名额不得超过四个,当届申报组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克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
五、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克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且信用良好,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位于行业前列;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六、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流程
一是申报组织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报送至克州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二是克州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申报组织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克州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办公室。
七、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
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八、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
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报批和表彰等程序进行。
九、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纪律和事后监管规定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十、克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
获奖组织使用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不得将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解读主体及解读责任人
解读主体: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解读人:吴建峰(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於长风(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咨询电话:0908—422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