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镇(街道)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镇(街道)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 克州消防救援支队 | 发布时间 | 阅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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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镇(街道)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镇(街道)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克政办发〔2024〕14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两个规定》相关内容,促进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两个规定》出台背景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乡镇(街道)在开展消防监管中往往遇到“查不能改”“看得见管不了”的难题,存在权责不一、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根据克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克州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制定了《两个规定》,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职权设置、事权配置、制度保障、行权运行等进行了明确,以切实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州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两个规定》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四)《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两个规定》工作目标
推进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站、消防工作站及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能作用,实现监管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闭环管理,切实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州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四、《两个规定》主要内容
(一)职权设置、事权配置、制度保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对检查、奖惩、培训、宣传及保障等相关制度做出要求。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各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县(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执法的人员为乡镇(街道)明确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兼)职人员、消防工作站及行使包括消防在内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
(四)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相关主体开展执法,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一是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州、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一般单位、场所和居民住宅楼、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性自建房行使监督检查权。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是部分行政处罚权。共委托包括消防设施未配置、未保持完好有效,停用消防设施;占堵消防疏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未持证值班,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场所吸烟等乡镇(街道)常遇到、易发现的12类违法行为。
五、《两个规定》委托执法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2日内报县(州)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两个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政策解读主体及责任人
政策解读主体:克州消防救援支队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赵宝龙(克州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日常解读人:刘星(克州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干部)
联系电话:0908-422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