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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2年05月20日 13:12  点击:[]  来源:

随着我县经济的持续高质量发展,原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已不适应住房保障工作要求,为加强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我县出台了新版《策勒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将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保障效益。

二、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租房;

   (二)在本县无房的干部职工;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原则上2年以上(根据县域内房源),并办理《暂住证》或至辖区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退出)公租房流程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1.领取申请册(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供、柜台人员详细解读相关政策)→2.填写申请册(申请人基本情况、照片、家庭成员、所属单位、社区、派出所或警务室证明、营业执照、鉴定合同、无房证明、相关优惠证明、入户调查表等信息)→3.提交申请册→4.审核→5.排队等候分配(最长不超过1年)→5.公示期至少5天(辖区)→6.集体抽签确定房源→7.查验房屋并交接→8.缴纳费用→9.向社区反馈租住人员信息→10.领取钥匙。

退出公租房:1.房主到住房保障办公室(交清公租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用、暖气费用凭证)→2.查验房屋并交接登记→3.交钥匙→4.信息返回社区、物业、暖气公司。

四、租金收取

公租房租金收缴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一)县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政策优惠仅限城区户口,即色日克街道(各社区)辖区户籍群众居民、县域内城镇户籍群众居民)

1.五保户、烈士家庭予以免租。

2.低保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庭(县级以上的,含县级)、重度残疾家庭(12、慢性重症人员(一类慢性病: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Q3、再生障碍性贫血Q4、帕金森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及特困家庭;按照1//平方米收取租金。

3.军人家庭(民政部门提供收入标准进行复核),按照3//平方米收取租金。

4.公益性人员、一般收入家庭、按照4//平方米收取租金。

5.招商引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居住5年以下的,按照5//平方米收取租金。居住5年以上的,按照8//平方米收取租金。

6.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入租金,其中工作3年以下干部职工按照3//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4年至5年的,按照5//平方米收取租金工作五年以上按照7//平方米收取租金。

(二)乡镇公租房租金标准(政策优惠仅限本辖区户籍人口)

1.五保户、鳏寡孤独群体、烈士家庭、低保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族(县级以上的,含县级)、重度残疾家庭、慢性重症人员及特困家庭予以免租。

2.公益性岗位人员、军人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照1//平方米收取租金。

3.招商引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按照2//平方米收取租金。

4.国家公职人员,山区四乡(恰哈乡、乌鲁克萨依乡、奴尔乡、博斯坦乡)按照1//平方米收取租金;平原四乡镇(策勒镇、固拉合玛镇、策勒乡、达玛沟乡)按照2//平方米收取租金

(三)工业园区辖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政策优惠仅限于县域内辖区户口)

1.五保户、鳏寡孤独群体、烈士家庭、低保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族(县级以上的,含县级)、重度残疾人员、慢性重症人员特困家庭予以免租。

2.策勒县境内统一安置至园区务工人员按照1//平方米收取租金

3.招商引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策勒县域外来务工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按照3//平方米收取租金。

4.工业园区外(除蘑菇基地公租房)公租房按照3//平方米收取租金。

五、使用和管理

(一)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二)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三)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住建部相关规定,由县住房保障办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1.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如何续租公租房

公租房租赁合同由申请人与住房保障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

公租房届满需要续租的,申请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内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

对申请人死亡或因特殊原因不有辖区的,其共同申请人或直系亲属符合租住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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