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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台账
2021年08月30日 13:02:07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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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台账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1年8月25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和策市监处〔2021〕SL-32号

策勒县和田古海尔子民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的菜籽油(分装)酸价(KOH)、过氧化值项目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的食用油行为案

和田古海尔子民商贸有限公司

916532253134371826

阿卜杜热伊木·阿卜杜热合曼

和田古海尔子民商贸有限公司违法销售的菜籽油(分装)检验报告酸价(KOH)、过氧化值项目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菜籽油(分装)检验报告酸价(KOH)、过氧化值项目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没收2025.00元的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规定期限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6日

关于和田古海尔子民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食用油风险控制情况的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承检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在策勒县辖区内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2021年6月03日,对和田古海尔子民商贸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菜籽油(分装)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6月06日,该批次菜籽油(分装)送达检验机构,2021年7月01日出具检验结论:该批次菜籽油(分装)酸值(KOH),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报告编为:№:SC21650011690230143)后,于2021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的委托人员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菜籽油(分装)是其生产销售的,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批次菜籽油(分装)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人员说该批次菜籽油(分装)已全部销售完同时已经使用完,因该批次菜籽油(分装)已经出售完毕,致使无法召回。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关于和田古海尔子民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食用油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承检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在策勒县辖区内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2021年6月03日,对和田古海尔子民商贸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菜籽油(分装)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6月06日,该批次菜籽油(分装)送达检验机构,2021年7月01日出具检验结论:该批次菜籽油(分装)酸值(KOH),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古海尔子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用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油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 ,主观上没有故意 ,同时其生产销售的该批次菜籽油(分装)并没有被人食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当事人家里有经济困难存在有大额的贷款未偿还,同时受疫情影响企业陷入困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属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诉,结合具体案情,我局决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25.00元(两仟零贰拾拾伍元整);

2.处予20000.00元(两万元整)的罚款。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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