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名称:《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内容简要说明: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办事依据:《新疆维吾儿自治区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申请对象具备条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初婚家庭,要求生育者
办事机构:乡镇(街办)计生办
申请对象需提交资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
2、再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3、近期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2张;
4、男方是异地户籍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计生部门户籍、婚育情况证明。
5、提供以上材料原件的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
办证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村(居)委会核实有关证件后,将要求生育人员名单上报乡镇(街办)计生办。
2、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生育人员名单,无误后进行申批,同时将人员名单上报县计生办备案。
3、乡镇(街办)计生办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公章后下发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下发之前,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傍公示15天,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无疑议的,将生育服务证送达育龄夫妻手中。
4、再婚家庭要求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程序与《二、三孩生育报务证》的办理发放程序相同。
收费标准:免费
有效期:无
办事时限:即办件
办事地:各乡镇(街办)计生办
主管部门:县人口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