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民主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四条 各股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 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四)审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度和奖惩事项;
(七)审计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的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须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其他意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党组班子及相关股室提议确定,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材料。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尾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方可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
第九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报告。
决策公开
第十一条 我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