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质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五条 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制订行政管理措施,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移交各类违法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有计划地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应在颁布实施后一个月内,组织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九条 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应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推诿执法。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守法;
(五)经过县司法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曾被公安机关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主体自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证章标志。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和法律尊严的言论;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或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或拒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