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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3年01月14日 17:47:07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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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第二条通过政府网站和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以及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四条强化事前公开。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公开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审核后予以示。

第六条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公示。

第七条编制市场监管各类行政执法流程,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第九条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调查取证等直接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一条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三条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机关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

第一条在市场监管执法全过程中,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条完善文字记录。根据市场监管规范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事项,做到文字记录,积极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三条规范音像记录。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并实现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对现场执法、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第七条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合理配置音像记录设备以及设置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八条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条对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资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制度

第一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治审核,未经法治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治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加强法治审核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治审核岗位

第四条原则上法治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五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治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可以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治审核工作需要。

第六条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治审核。

第七条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明确审核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九条法治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治审核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治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治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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