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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司法局处罚强制信息
2022年12月30日 12:16:49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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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行政处罚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二】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三】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开展监督管理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四】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六】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为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七】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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