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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2023年04月13日 13:09:37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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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节 规划定位 

“十四五”时期,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奋斗的历史交汇期;是策勒县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凝心聚力、巩固成果、夯实基础的关键提升期;是策勒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转型升级、培育优势、改革创新的重大攻坚期;是策勒抢抓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契机,突破瓶颈、开放合作、优化格局的重要机遇期。科学编制和实施好策勒“十四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于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争创高质量发展、落实总目标以及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县级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分解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3、《矿业权设置技术要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等相关产业和矿产资源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4、《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报批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田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方案》、《策勒县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方案》;

二、相关《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田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策勒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2、《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3、《和田地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田地区公路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田地区农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田地区林草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田地区水利“十四五”发展规划》、《策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矿业基础和矿产资源属性依据

主要依据策勒县内外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策勒县矿产资源赋存特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矿业产业基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现状,矿产资源管理现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矿山环境的发展趋势及其存在问题等。

第三节 编制目的 

主要目的是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目标指标、空间布局、管理措施和重大工程设置;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点项目,提出相关管理措施;统筹部署本级审批发证矿种及开发利用与保护,包括总量调控、布局结构优化、采矿权规划设置以及规划准入管理要求等;对监督管理做出具体安排,明确监管重点、手段和措施。 

第四节 适用范围

《规划》为策勒县境内各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规划。  

《规划》的适用范围为策勒县所辖行政区域。

第五节 规划期限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一)地理区位

策勒县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昆仑山北麓,塔克拉玛干沙漠南缘。南北长的468公里,东西宽约35-161公里。县域总面积31342 平方公里,约占和田地区总面积的14%。县境南越昆仑山与西藏交界;西南跨沙漠戈壁与和田县接壤;西接洛浦县;东与于田县毗邻;北部浩瀚沙溪与阿克苏地区沙雅县相连。

(二)经济发展

2020年实现生产总值(GDP)26.85亿元,同比增长5.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7.64亿元,同比增长6.1%;第二产业增加值2.9亿元,同比增长0.2%;第三产业增加值16.31亿元,同比增长5.6%。第一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为28%,第二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为1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为61%。预计全年人均生产总值16157元, 比上年增长8%(依据策勒县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概况

策勒县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目前区内已发现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类矿产等4大类24个矿种。

策勒县矿产资源种类主要为金、铜、铅、锌、和田玉、砂金等资源,主要分布在策勒县南部山区地带。

(二)地质勘查现状

2、矿产资源勘查情况

截至2020年底,全县有效探矿权有20个,勘查面积329.34平方千米。按地质工作程度统计:预查项目1个、详查项目8个、勘探项目11个。 

策勒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总体较低,目前主要以城乡基础建设所需的建筑用砂矿为主。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策勒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总体较好,“十三五”期间,县域内矿山全面落实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及恢复治理义务。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基本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也进行了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基本做到了边生产、边恢复治理要求。截止2020年底,累计恢复治理面积2.92平方千米,主要为政策性关闭砂石粘土矿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第二节 上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一、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十三五”期间实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1个,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项目5个,其中预查项目1个,详查项目1个,勘探项目3个。新设置探矿权5个,发现了丰富的找矿信息,圈定了大量的找矿靶区。有效保障了策勒县矿产资源的开发供给,为资源安全增加了后备资源,同时较高水平的保障了策勒县基础建设。

二、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

上轮规划期间,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调整矿产开发结构,减少了砂石粘土矿山数量,淘汰、关停了大批产能落后以及可耕地上设立的砖瓦用粘土矿山。

三、矿山生态环境得到了持续提升

生产矿山及时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修复,积极推进了绿色矿山建设。露天开采矿山生态环境得到了全面提升,对政策性关闭砂石粘土矿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累计恢复治理面积2.92平方千米。同时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有效打击了各类非法开采行为。

四、准入条件得到了全面执行

新设矿权已避让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边界,符合现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新建矿山最小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及其他准入条件得到了全面执行,中型矿山比例持续提高,矿产资源规划执行力度得到了全面提升。

五、矿产开发秩序有效规范

上轮规划期间,有效规范了矿业权出让市场秩序。扎实推进矿产资源矿权出让招拍挂工作,对新申请砂石粘土矿山,一律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有偿出让。加强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展了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有效制止了盗采乱挖。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策勒县跨多个成矿带,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预测资源量可观,但截至目前,各类产资源勘查没有实质性进展,可供开发的能源及金属矿产地较少。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单一,综合利用程度低。对优势矿产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综合利用水平和精加工及高技术产品少,附加值低,资源开发高科技产品缺乏。

3、县域内服务于基础建设的建筑用砂矿山集中分布于达玛沟乡,且全为小型矿山,开采规模均较低,虽然实现集中开采、但未实现规模开发和绿色利用要求,同时鉴于部分乡镇距离县城较远,基础建设所需砂石粘土资源供给程度略低。

4、县域内由于基本为小型矿山,也无成型的绿色矿山示范,绿色矿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一、矿产资源需求形势 

国际矿业形势趋紧,不稳定因素增多。未来一段时间,世界各国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战略性关键矿产资源领域的竞争合作与持久博弈,会给国际市场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但世界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路上,既要面对竞争与对抗的新现实,也要看到合作的新前景。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主动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开发供应体系变革,积极发挥引领作用,应对国际形势不稳定因素对矿业市场的冲击。 

已有资料表明,中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严峻。人均占有资源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态势在短期内很难改变。43种主要矿产资源中,32种消费量居世界第一,24种消费量占比超过全球的40%,18种大宗和关键金属矿产对外依存度(40%~99%)居高不下,直接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据预测,到2035年大部分战略性新兴矿产仍将保持需求增长态势。工业化进入后期阶段,产业结构调整将加剧。工业大国到工业强国的转变,将不断拉动战略性新兴矿产需求增长,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将对锂、钴、镍、石墨、稀土、铂6种最为关键的矿产需求产生重要影响,全球供需结构和供需格局都将发生极大改变。

2019年底我国15种矿产对外依存度高于50%,其中铬、镍、锰、铌、钴、锆高于90%,铂族元素、铁矿石高于80%,石油、铀、锂、铜高于70%,硼、铝、钾盐高于50%。矿产勘查投入从2012年的414.10亿降到2019年88.03亿元,探矿权数、采矿权数显著下降,找矿及开发利用形势严峻。

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矿业发展拥有种种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主要机遇:短期矿业衰退带来矿业调整机遇;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经济持续增长必将带动矿业发展。面临挑战:由于国家采取“降能”措施,调整市场结构,必将导致矿山企业发展速度放慢,矿山企业必须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改变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以达到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的目标。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

今后5年,是国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时期,也是提升策勒县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时期,相应的对提升策勒县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及经济发展,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

1、新形势下要求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长期以来,随着以发展经济为主,快速将矿产资源转为经济收入,小型矿山增多,开发利用方式粗放,与当前绿色发展不相适应,当前形势要求增加大中型矿山数量,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规模化生产和绿色发展。

2、新形势下要求矿山生产系统由简单型向科技型转变

新形势下要求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系统,淘汰落后生产系统和设备,建设智能型矿山,减少能耗,提高效率,降低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新形势下要求矿产品由原始型向深加工、高端产品转变

目前,矿产品形式单一,深加工程度不够,附加值低的矿产品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新形势要求矿业在当地存在后续深加工产业链,生产加工高端产品,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4、生态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加快推进矿业绿色勘查开发

“十四五”时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要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树立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发挥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加快矿业绿色转型,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治理体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矿业。

三、新形势对矿产资源的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国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增长速度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调整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发展动力从主要依靠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 

“十四五”期间,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将加大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投入,新疆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迎来了新的机遇,策勒县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将得到大大提高。策勒县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偏低是造成矿产资源家底不清的主要原因。加大基础地质工作力度,系统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尽快查明策勒县矿产资源家底,为矿产勘查及找矿重大突破提供基础依据。

1、煤:县内无煤矿开发利用,缺口部分从巴州、喀什和阿克苏解决。

2、铁矿:策勒铁矿主要是磁铁矿,选冶技术条件有利,但是策勒县境内唯一的一座铁矿矿山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矿床储量较小,不鼓励开采,可进行勘查,作为储备资源。

3、玉石:和田玉闻名中外,是竞争力较强的优势特色资源。从市场对和田玉的需求预测,2025年将有500吨的需求量,为满足此需求,应积极开展和田玉勘查,开发新的和田玉矿山,满足市场的需求。

4、砖瓦用粘土:由于“十三五”期间关闭了较多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矿山,导致策勒县境内用于基础建设的砖瓦需求量大幅增加,从而带动了砖瓦用粘土矿的需求量。

5、建筑用砂: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十四五”时期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建筑用砂需求量会增长较快,预计每年有300万立方米的需求。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 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从服务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出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要求,坚持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统一规划的原则,以保障策勒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宗旨,以尽快把策勒县建成和田重要矿产资源基地为目标,全面提升策勒县基础地质研究程度,加快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合理规划矿业布局和结构,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策勒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安全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供需特点,从找矿增储、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资源配置、节约利用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提升政策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力度,持续推进找矿突破,不断增加可利用的资源储量,提高策勒县金属矿产及玉石等优势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优势矿产资源产业,保持矿业在地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积极推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改革创新,增强矿业发展动力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我县矿业科技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三)坚持优化布局,促进矿业协调发展

着力推动资源勘查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升级、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结合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分各类规划区,明确时序安排和管理措施,形成协调有序的资源开发保护新格局。

)坚持节约优先,推进资源高效利用

完善资源高效利用和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提升矿业集中度。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推进资源有效保护、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守生态保护底线,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健全生态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研究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政策,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六)坚持惠民利民,推动资源开发,助力乡村振兴

因地制宜,发挥矿产资源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作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拓宽矿产资源利民惠民渠道。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扶贫、惠民工程相结合,带动就业,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服务区域发展和民生改善。

第二节 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构筑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提升矿产资源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系统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全面提高地质矿产研究程度;突出能源、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并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强战略性矿产、优势矿产地质找矿工作,资源储量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相协调。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矿业发展呈现健康稳定新格局。

二、具体目标

(一)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目标

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目标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大幅度提高。在重点成矿区带进一步加大开展1∶5万区域地质及矿产调查力度,完成面积600平方千米;持续推进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显著提高地质服务能力。提高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精度,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缺水乡、镇勘查评价新的水源地。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目标

至2025年,对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做出初步评价,新发现一批找矿远景区和和可供开发的矿产地,实现矿产资源找矿的重大突破;加强非金属矿的勘查开发力度,摸清家底;对策勒县重要成矿远景区矿产资源潜力做出评价;对当前已发现的矿产地进一步加大投入,查明资源量,尽早开发。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目标

保持和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区内紧缺及市场需求量较大、市场经济效益好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和严重破坏环境的矿产关停;对环境保护区内的优势矿产出口实行限产保值。

重点增加和田玉产量,保持稳中有增,对砂石料、粘土等矿产的开发进行重新规划,巩固和提高优势矿产在疆内、区内的市场地位,使矿业开发成为策勒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

(四)产业结构结构调整目标

争取在“十四五”期间,矿山总数量控制在40个左右,其中一二类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0%。进一步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力争使绿色矿山数分类占比中一二类固体矿产大型矿山达到60%、中型矿山达到40%。

(五)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目标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趋向合理和优化,消除乱采滥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现象。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得到加强,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

(六)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目标

贯彻中央关于资源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策,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管理体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力度;根本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陋习,提高新建矿山企业门槛。

(七)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强化矿产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进行监督。

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矿产勘查开发过程中应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八)矿政管理目标

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形成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基本建立。统一、高效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基本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管理依法依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局面基本形成。努力造就一支整体素质高、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管理严格的自然资源管理队伍。

二、2035年展望

在2025年的基础上,地质找矿取得重大新突破,形成矿业开发新格局,矿业产值年均稳步增长,稳定开放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资源保护更加有效,矿业实现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第三章 矿产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调控方向与规划分区

(一)矿产资源勘查矿种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矿种能源矿产方面以煤炭为主;金属矿产方面以铁、铜、金、铅、锌等为主,非金属矿产方面以玉石、白云岩、石墨等矿产为主。

(二)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

围绕策勒县经济发展与策勒县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部署,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以及在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划定重点勘查区,本次《规划》未设置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勘查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策勒县规划地区级重点勘查分区2个。

重点勘查分区的管理措施主要是通过引导地质勘查基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商业性质矿产资源勘查,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推进矿产资源整体勘查,力争在重要矿种的资源储量上有较大的突破,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开发基地。重点勘查区可作为地质勘查基金和商业性质勘查投入的重点区域。

(三)管理措施

一是坚持以“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快速突破”找矿新机制为指导,通过统一部署、统筹资金、公益引领、拉动商业的实践,初步形成各渠道资金有机结合的勘查格局,扎实推进策勒县地质找矿工作,形成策勒县地质勘查“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协调”的新局面。

二是利用和田地区资源费补偿资金对策勒县优势矿产资源及成矿远景区带进行初步远景矿产资源评价,从而带动商业资金投入,加快部分成矿远景区带优势矿产资源勘查效率。

三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面向社会资金出让部分探矿权,政策导向鼓励调动商业资金投入风险勘查,以加快矿产资源勘查成效。

四是严格规划审查和许可制度。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矿业权的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等必须符合规划。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和登记发证。在新发现的矿产地申请开展勘查开发活动的,必须纳入规划,严格论证,统筹安排。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一、矿产资源开发调控方向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的资源战略政策、紧缺程度、未来资源储量消长趋势,结合和田地区不同矿产的禀赋特点、探明储量、保有储量和储采比等,以及不同矿种的矿产勘查开发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确定策勒县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开发的矿种。

(一)重点开采矿种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资源量丰富,市场需求大、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能有效控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矿种。

(二)限制开采矿种

限制开采严重供过于求的矿种以及下游产业产能过剩和耗能大、污染重的矿种;钨、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在开采供过于求和严重破坏地质环境的矿产。

(三)禁止开采矿种

对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矿种亦应列入禁止开发利用矿种行列。禁止开采的矿种不再新设采矿权,已有采矿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逐步退出机制,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予以退出。

二、规划分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策勒县未规划重点矿区。

三、采矿权投放数量

进一步进行资源整合,编制开采规模结构,逐步调减采矿权数量。到2025年,总数控制在40个左右。

四、新建矿山企业准入管理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尾矿综合利用等指标要达到国家有关矿山企业准入条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新建矿山探明占用资源储量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在其划定矿区范围内进行资源储量登记。矿山采矿规模不低于本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矿山占用资源储量与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五、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坚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区内紧缺和市场需求量较大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其他非金属产量稳中有增。通过采矿权整合,推动矿山上规模,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规模效益。

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一、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主要矿种矿山开采最低规模标准

根据策勒县地质勘查程度、资源禀赋条件、开发利用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有差异的开采规模和标准。矿山最低开采经济规模按矿山企业占有资源储量或矿区资源储量的多少分大、中、小型矿山,分别限定最低矿山开采规模。对已取得采矿证而开采规模又与矿区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即达不到本规划限定的最低经济开采规模的矿山,要限期整改、联合,走规模化、集约化之路。为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坚持矿山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匹配,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二)矿山企业开发结构调整

通过引进大企业、大集团,推进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开发,至2025年,一二类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数量提高至40%。

至2025年,逐步优化玉石等矿山,建筑用砂及粘土矿山逐步减少。

(三)矿山企业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的调整

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通过调控矿产资源开发生产总量,合理调整矿业采选冶结构和布局。依靠科技创新,提高优势、特色矿产的采、选、冶、加工工艺水平,发展环保型产品和高科技产品,降低初级矿产品在销售中的比例。加强矿山企业规模化建设,实现规模经营。逐步提高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通过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逐步实现从高消耗、低效益、粗放型向低消耗、高效益、集约化方向转变。

1、金属矿产

策勒县目前开发利用的金属矿产仅为黑色金属铁矿,数量少且矿山规模小,无法满足策勒县经济发展的需求。应在国家、自治区资源优势转换战略大背景下,充分利用国家对地质矿产勘查的重视和投入,以及民营资本的注入,在矿产资源状况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尽快设置矿业权,加快开发步伐和力度,使策勒县矿业经济迈上一个新台阶。

2、非金属矿产

推进各类非金属矿产综合勘查和绿色安全环保高效开发利用。

重点推进煤炭及玉石等矿产综合勘查。按照分级使用、优矿优用原则,分类分级勘查评价,按品级和用途分别划分块段并计算资源储量。推动建材及其他用途矿产分类开采、分级使用。按照优矿优用、分级使用、材尽其用原则,推进页岩等多用途矿产分类分级利用。

3、特色宝玉石矿产

积极探索本县和田玉的开发及保护研究工作,以和田玉资源开发总量控制、集约开发、生态环保、保障有力为原则,通过布置适当勘查找矿工作和现有资源增储,扩大和田玉资源的远景空间,提升本县和田玉资源保障供应能力,建立完善资源储备体系。

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推进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不断拓展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领域,扩大利用规模。大力推进尾矿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高附加值利用。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进行井下充填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循环利用。

(二)引导发展矿产深加工产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的对接,以矿产采选业为发展底盘,延伸发展下游加工业,拉长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矿产精深加工,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分类制定不同矿种资源配置条件,通过资源配置引导资源产业发展,推进矿业与相关行业、社会系统的循环链接。

(三)合理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强资源产业发展与国土空间开发的对接,按照“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主要在资源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好、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布局矿产开发,促进大中型矿产地整装开发,深化矿山整合,着力构建建筑石料矿产采选基地。发挥资源优势,沿着“大企业—产业链—产业群(工业园)”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资源型产业布局编制,引导产业链循环延伸发展,打造若干特色鲜明的资源深加工产业基地,实现资源产业集群式发展。

(四)实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促进资源代际均衡配置

依据相关规划,以策勒县优势或潜在优势矿产为重点,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国家储备与地方储备相结合,将部分大中型矿产地纳入资源战略储备,严格保护,适时接替,维持资源代际均衡配置和可持续开发利用。

()先进适用关键技术及其研发和推扩措施

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行业骨干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加强资源节约关键技术攻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加强对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的交流与推广。

第四章 砂石粘土矿资源开发管理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严格矿山数量调控。规划期内,严格控制砂石粘土类矿山数量,划定集中开采区、备选区,不断提升砂石土矿山集中度。提高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使砂石土类矿产得以持续有效供给。

严格砂石类开采总量调控。开采总量调控采用以市场需求为主,政策干预为辅的调控方法,严禁超能力生产。通过资源整合,逐步形成一批大中型建筑用砂及砖瓦用粘土供应基地。

一、开采总量调控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关系。“十四五”期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策勒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公路及引水工程等建设项目规划较多,加大了策勒县对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依赖。  

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主要用于城县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乡村建设等。策勒县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但由于近年开发缓慢,导致供不应求,由此对其进行总量调控。

二、矿业权数量调控

近几年来,策勒县严格按上级要求,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2021-2025年间,预期年净增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采矿权不超过30个。至2025年,进一步进行资源整合,编制规模结构,通过强有力的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权数量大幅减少,但规模和效益明显提高。

新建矿山和在采矿山区别对待,对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应适度提高,以便提高开采准入门槛;对在采矿山,分阶段制定最低开采规模指标,使其指标逐步提高,到2025年与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相同,即为矿山逐步整改、联合、关闭提供现实依据。二是逐步到位,分别考虑矿床类型、矿体产状、储量规模、开采内部条件、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最低开采指标。

建筑用砂生产规模最低10万立方米/年。

砖瓦用粘土生产规模最低10万立方米/年。

禁止在耕地、可耕地建厂烧砖,采挖砂石料。

节 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砂石粘土矿产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基础的原材料资源,砂石粘土资源开发利用关系到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砂石粘土矿产是策勒县境内开发利用的主要矿产资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砂石粘土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进行了充分规划。

一、集中开采区设置

针对资源赋存情况较好,开采条件相对好,资源相对聚集的地区可以设置集中开采区。区内矿产资源可进行集约开发,统一管理。集中开采区内已进行开发利用的矿山数量占比达50%以上,该处可设立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示范区。对于集中开采导致的片区环境污染问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矿业权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大规模污染环境状况发生。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矿山企业须在开采规模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进行编制。最大限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避免造成浪费和破坏地质环境。发展环保型产品的高科技产品,降低初级矿产品在销售中的比例,加强矿山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建设,实现规模经营,逐步提高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通过应用高新科技技术和先进技术,改进传统产业结构,逐步实现从高消耗、低效益、粗放型向低消耗、高效益、集约化方向转变。

为保证矿山合理布局,合理开采,持续、稳定的生产,既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又维护了企业利益。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生产规模和资源储量要匹配,禁止大矿小采。

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以及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性保证,使矿山企业能够在政策措施的保障下,在延伸矿产品产业链过程中,规范、有效的健康、稳步的发展。

节 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建砂石、粘土、砂金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和田地区及策勒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定要求。

2、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其从事矿业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

3、新建矿山企业开采规模不低于本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

4、要有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有经过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护方案报告。对矿山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有能力进行治理和恢复。

5、矿业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取得。取得矿山采矿权人必须有相应的开采资质。

6、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方案。

7、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核心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公路、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进行矿产开发活动和开采矿产,确需实施的要经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由于历史原因,换证矿山企业,应限期达到准入条件,对根本无法达到准入条件的落户生产企业予以淘汰。

根据相关要求,新设矿业权原则上不得与已设矿业权重叠,但地表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与地下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经签订协议,明确开发时序,保障安全生产情况下,可以重叠设置。在划定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区块时,尽量避让重要矿产开采或者资源分布区,必须重叠的,做好政策衔接,在规划管理和具体发证环节严格论证,确保安全生产。

针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临时备选开采区准入条件。

第四节 管理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开采利用政策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要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保护环境、规模开发、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将砂石、粘土矿的开采严格限制在规划区范围内,由策勒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环保、住建、农业农村、林草、水利、公安、发改、商工、交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管好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矿产活动和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是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制度:关于新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的申请和设置,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环保、水利、林草、发改、商工、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核,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设置采矿权。对会议确定同意设置采矿权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并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否则县自然资源局一律不得受理,同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禁采的区域禁止设立采矿权。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有关审查、批准、发证情况和数据库及时向和田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登记。没有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其他任何手续均不予办理。

三是获得新开采砂石、粘土矿的,经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住建、水利、公安、应急管理、商工等职责部门现场勘查审核后,取得办理合法有效的各项证照手续,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水利、电力部门方可办理供水供电手续。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取得采矿权、手续齐全的砂石、粘土矿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并依法照章纳税缴费,不得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四是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基本草原。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环评文件中的生态保护措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履行草原生态保护和恢复的法定义务。新建(改、扩建)矿区项目没有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环评审批文件,或未经评审通过的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

五是“加强对被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及废弃土地的调查评价和监管”,制定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做到土地复垦与开采工艺相结合、生产建设统一计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作为矿山企业公示的重要内容。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优先复垦为耕地,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

六是逐步禁止砖瓦用粘土矿的开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规划鼓励加大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砖厂利用电厂排放的粉煤灰以及煤矿排放的煤矸石等工业废弃物,尽可能减少使用粘土,积极推广应用节能、节水、节材的生产工艺和新型墙体材料。

七是加强联动机制,促进高效开采,打击非法开采。保留有实力的矿山矿企业,淘汰生产落后的矿山企业,对生产能力小、工艺落后、设备简陋、机械化程度低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延续。严格要求依法依规生产,对越界开采或不按要求开采的,一律责成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处罚。由策勒县政府牵头,组织强有力的打非队伍,对非法开采的矿山企业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八是建立矿山退出机制。要从资源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全面考虑制定矿山退出机制,对资源储量枯竭、安全生产不达标、环境影响破坏较大的矿山企业要责令限期退出,从而杜绝多次超深越界、严重破坏环境以及造成大的安全隐患。

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山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矿山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2、改、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和恢复治理义务。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二、全面加强“三线三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规划期间全县深入推进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江河沿线及城市周边、省际周边、景区周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通过治理,使“三线三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整治,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明显改善,基本建立“三线三边”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三、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1、矿山环境影响区域评价和划分

综合考虑策勒县矿山规模、矿山分布特点、不同矿种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诸因素,结合策勒县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根据定性和定量评估的结果。“十四五”期间,策勒县需加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城市周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规划治理面积约1.5平方千米。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部署

本次规划拟将策勒县铁路沿线、公路沿线、城市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作为重点。

对因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矿山密集区和重要交通干线两侧进行治理,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恢复。

区内重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库,要结合地灾防治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审查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严格实施边开采,边治理恢复,避免新增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事件和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地质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处理;对露天矿坑、废石场、尾矿库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等。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多样化

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建立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成本约束机制,凡在区内从事采矿活动的采矿权人均需按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促使矿山企业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对于目前正处于生产阶段的矿山,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目前处于开发后期、经济效益差的国有企业,以政府补贴、企业分担的投资形式;历史形成的废弃、闭坑、无明确责任人和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分期分批治理;对符合土地规划并可供开发利用的废弃矿区,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开发者投入治理并开发建设。

二、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动态监测体系

到2025年,建立县矿山二级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动态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以高新技术为支撑,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使矿山环境数据资源得到有效积累,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

第三节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

1、策勒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日常监管。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巡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实施“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强化对重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针对正在生产的重点矿山,每年实施专项检查至少一次。

2、坚持“源头控制,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矿区土地复垦相关规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矿山没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未通过评审的,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已建和在建矿山没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进行补充,否则年检不予通过。

3、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开展矿山废弃土地调查和评价工作,摸清土地复垦潜力。建立土地复垦监测体系,加强对复垦土地的权属管理和利用管理,加大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的投资力度,积极推行“谁投资、谁受益”,积极建立以政府资金引导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建立激励机制。

4、加强对被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废弃土地的调查评价和监管。制定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做到土地复垦与开采工艺相结合,生产建设统一计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坚持国地制谊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六章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第一节 严格绿色勘查要求 

以绿色勘查为抓手,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既要找到金山银山,更要保护好绿水青山”为理念,促进绿色勘查的快速推进。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做好矿产勘查过程中的环保工作,主动调整勘查工作部署,实施绿色勘查。勘查实施单位应当积极探索绿色勘查手段,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把绿色勘查和环保贯穿于矿产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全过程、各环节,在勘查设计中增设环保章节,在定额标准中增加环保经费,探索建立勘查与环保的“三同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制度。勘查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要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明确环保职责和措施,以合同约束施工单位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引导优化勘查实施方案,新增绿色勘查章节,重新评价勘查手段,最大程度减少对地面自然状态的扰动和破坏。对勘查区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行现场调查,开展环境影响的预评价,优化勘查施工设计,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布置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引导地勘单位开展钻探施工技术工艺革新,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技术工艺方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严格执行绿色勘查规范,发挥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勘查活动全过程,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勘查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依靠科技和管理创新,采用新手段、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勘查项目工作必须满足《绿色勘查指南》、《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约束勘查行为。鼓励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使用遥感、物探等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勘查工作,积极申报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在土地使用和税费优惠等政策上向示范项目倾斜。地区内生态敏感区范围勘查工作必须达到绿色地质勘查标准,力争2035 年,所有地质勘查工作全部达到绿色地质勘查标准。

一、坚持绿色勘查理念

加强对从事地勘活动的地勘从业人员进行绿色勘查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地勘行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走在前列。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共抓大保护,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二、推行各级绿色勘查示范项目

同步推进地、县(市)两级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的试点工作;结合勘查作业区的资源禀赋和外部环境特点,以依法勘查为前提,以高效勘查和生态修复为重点,创新和推广先进适用的绿色勘查方法,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对绿色勘查的支持。

三、加强绿色勘查技术、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围绕技术创新这个绿色勘查之本,加强勘查项目的准入调控和实施监管,发挥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的主体作用,增强产学研相互结合,大力发展和推广遥感、定向钻探等绿色勘查技术和高效适用、模块化等绿色勘查设备,变“先破坏后治理”为“少 破坏少治理”或“不破坏不治理”。以减少勘查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主线,总结分析勘查项目施工技术和设备的优势。

第二节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策勒县目前矿山主要为小型矿山。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要积极加入并自觉遵守《绿色矿业公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条件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不断加强规范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矿区和谐的协调发展。

将绿色矿业发展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平台,着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连片、整体推动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力争到2025 年,全县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一二类固体矿产大型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60%,一二类固体矿产中型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40%,小型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要求严格规范管理。

二、总体布局

策勒县目前矿山主要为小型矿山,暂无建成的绿色矿山。小型矿山由于自身条件限制,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三、主要任务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首先要以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其次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基本要求,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为转变单纯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为代价的开发利用方式提供了现实途径。

加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力度,结合规划确定的矿山结构布局优化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要求,切实统筹好新建和生产矿山,以及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途径

1、统筹规划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1)认真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

加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力度,将各级规划提出的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予以落实,结合规划确定的矿山结构布局优化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要求,切实统筹好新建和生产矿山以及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2)指导矿山企业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的发展规划。

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条件,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和进程,因地制宜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和矿山地质环境、创建和谐社区等角度出发,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安排、进度和措施等,按照规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2、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严格矿山准入管理

策勒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彻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始终,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区和谐。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准入条件,优化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逐步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

3、加强对生产矿山监督管理

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督促矿山企业自觉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合理开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社区和谐,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4、完善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和支持力度

(1)加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财政专项资金向绿色矿山企业的倾斜和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2)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已有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资源税费改革和税费减免,形成矿山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等税费减免制度,逐步形成与法律制度相衔接,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的经济政策体系。

(3)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通过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水平,满足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

5、加强组织协调

(1)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行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完善制度,抓好落实;其次要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2)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要积极加入并自觉遵守《绿色矿业公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条件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不断加强规范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矿区和谐的协调发展。

五、管理措施

(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

认真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开发利用准入管理,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促进整装勘查,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调整优化矿山布局,着力构建协调有序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按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总体布局,引导和支持生产要素聚集,提高矿业集中度,依托资源做大做强矿业经济,推动矿业规模化、集约化、基地化发展,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促进矿业产业结构调整

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加快推进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依托资源优势,推动特色矿业发展。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整合培育带动性强的矿业企业。淘汰落后低效污染的矿山企业,着力提升矿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实力,推动形成以现代化矿山企业为主体的总体格局,增强矿业开发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整体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和开采方式,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利用矿产资源,实现主开采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回收利用率达到或高于设计要求水平,矿山矸石、尾矿能够得到充分利用。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设置科学合理的控制指标,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尾矿等废弃物排放总量。对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难以利用的资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治理新局面。对新建和生产矿山,提出有效措施落实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同步恢复治理,不积存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实现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全面治理,使矿区环境整体呈现天蓝、地绿、水净。

(五)积极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

创新资源惠民利民新机制,促进绿色开发、收益共享。充分发挥示范区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立足服务和改善民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和矿区居民利益,加快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使政府、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形成矿山规模越大、群众受益越多,开矿时间越长、群众支持越大的发展氛围,努力实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地和谐、科学发展”。

(六)建立发展绿色矿业工作新机制

编制实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共同推进、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发展,坚持阳光行政,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综合监管平台,改革监管方式,加强执法检查,形成良好矿业秩序,推进全域绿色矿山建设。

第七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勘查区块设置 

勘查区块设置区划依据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第二节 开采区块设置

根据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结合策勒县矿产资源发展实际需要增加部分开采规划区块。 

第三节 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一、勘查监督管理

科学设置矿业权,依法管理矿业权。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相关产业政策为依据,科学设置勘查规划区块,并依法进行管理。将矿业权设置区划纳入“十四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规划同时编制同时审批,保障策勒县各勘查规划区块、开采区块科学布局,促使策勒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快而不乱”的良性发展。

完善市场规则,深化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形成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重点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有序有效建设矿业权二级市场,不断完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依法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后才能转让。

严格落实探矿权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法,对圈而不探、以探代采、占而不采、商业炒作的已有探矿权,依法予以清退。

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对分布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除国家级整装勘查区以外的已设探矿权项目将实行逐步退出机制,通过多方协商、适当补偿等方式,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予以退出,预期到本轮规划实施结束基本完成区内已有探矿权全部退出。对部分在具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域内的已有探矿权将进行分割保留区外部分。对具自然保护区功能的区域除国家级整装勘查区以外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探矿权区块。

二、开发监督管理

规范权限,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规定,禁止越权发证,取缔无证采矿。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强化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动态监督管理。

结合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地质环境保护,针对不同矿种实施优势矿产保护、限制开采矿产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制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可行性论证。加强资源集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资源、节约利用资源。开发利用含多种矿产的矿床必须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的指标。

选择一批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资源综合开发潜力和前景较好的矿区开展试点工程,逐步带动整个矿产资源利用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期间开展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多元化筹集资金,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完成。

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加大矿山地质环境开发保护和治理力度,制止对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开采。

完善企业“三率”考核体系。严格按设计指标进行考核,对实际回采率推行核查和开采回采率与资源税征收挂钩的制度。

整顿和规范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矿山。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规范开采、保障安全、依法监督的方针对矿山进行整顿,促进安全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破坏地质环境、或生产能力低于规定要求的矿山进行关闭。加强建筑石料、砖瓦用粘土小型矿山整合,优化布局,规模、集约生产,逐步取消实心砖生产,大力推广免烧砖、空心砖等替代产品。

加快高科技矿产品的开发。发展精深加工技术,强化非金属矿的新材料和超细材料研制,提高其经济价值;发展新能源及节能、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急缺资源的廉价替代产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切实履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能,监控、预防地下水污染,充分利用矿山疏排的地下水。

第四节 矿产资源市场化改革与管理 

一、矿业权出让 

1、健全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

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合同管理、登记生效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体系。做好矿业权出让与登记工作的衔接,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推进矿业权市场电子化交易,逐步推动矿业权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交易平台为主转变,实现矿业权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2、推进矿业权服务“跨省通办”

提升跨区域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优化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和部门壁垒,促进条块联通和上下联动。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大力推进矿业权“跨省通办”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3、积极推动“净矿”出让

完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加强矿业权“净矿”出让前期工作,优化出让流程,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提高“净矿”出让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做好“净矿”出让后矿业权竞得人的服务保障工作,为矿业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勘查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1、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营造公平竞争矿业市场环境,完善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矿业权竞争的法治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矿业权登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流程,实现全流程信息公开及查询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效率。加强矿业权物权权益保障,完善因公共利益需要相关矿业权退出机制,促进矿业稳定可持续发展。

2、加强矿产资源监管执法

对矿产资源开发、矿业秩序进行动态监管。提升地质勘查管理能力,推进矿山开发利用统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开展矿山动态巡查和航空遥感监测,推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严肃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引导形成政府统筹、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的社会共治格局。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节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本规划提出的预期性目标和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任务的完成,主要依靠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各级政府要通过改进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和发展战略意图相一致。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规划实施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将规划实施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规划中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控、矿山布局调整、矿业结构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目标与矿政管理工作的年度目标相结合,并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进行分解落实,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节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行规划,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正常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开发利用总量调控、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储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规划指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考核领导业绩的重要依据。

按照统筹发展的要求,设置各类保护区,要对压覆或围圈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严格论证,已划定保护区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经严格论证后,报原审批机关调整相关规划,确保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谐共进。

严格规划审查和许可制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项目,矿业权的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等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在新发现的矿产地申请开展勘查开采活动的,必须纳入规划,严格论证,统筹安排。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将矿业权规划会审关口前移,确定矿业权的规划预审程序、内容和权责范围。建立健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将矿产资源管理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

第三节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严格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和修编。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评估报告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并作为规划调整和修编的依据。因形势变化需要进行指标调整的,应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应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凡涉及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划审批颁发矿业权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从重查处在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矿业权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对策勒县矿产资源实行科学合理化的管理是实现矿产资源有效规划管理的重要举措,对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具有积极意义,能够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加强规划管理和矿政管理的交流沟通,实现规划管理和矿政之间有效的资源信息共享形式,进一步实现规划管理的指导作用。综合利用GIS技术、数据技术以及软件技术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软件进行开发,形成统一的资源网络管理规划布局网络模式。

建立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规划管理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水平,并为规划审查、规划实施与矿政管理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加强区县级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素质。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勘查及开采规划分区查询系统和矿业权规划区块查询系统,为规划审查和及时发现、查处违反规划行为服务。及时准确地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增减、资源利用现状、矿山地质环境等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信息,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和社会服务化。

加强安全生产 

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配合市政府及自然资源厅做好政府决定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隐患多、经济效益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实行依法关停;严格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审查把关。以地毯式排查和经常性巡查相结合,对矿产勘查、开采行为进行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逐一立案,做到查处、整改、落实“三到位”。结合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对重点地区伪变化图斑进行逐一复查,跟踪督导整改情况,落实整改到位。对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对矿业秩序混乱、案件查处不力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为打击非法采矿、强化安全生产环境起到促进作用。

注重人才培养 

配合策勒县人社局、商工局、地质勘查企业、矿山企业等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为地质勘查向高标准、高水平、高领域发展,为推进矿山企业“运行标准化、操作规范化、管理精细化”的“三化”建设,为矿产资源下游产品向深加工、超细、超微、超薄等高端产品发展方面的人才培养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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