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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07月16日 10:45:13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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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国发〔2015〕35号)、《关于开展市县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意见》(财农〔2016〕7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根据中央、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县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服务三农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按照规划引领、项目随规划走、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金整合额度和实施项目。
第五条 坚持规划引导,制定统筹方案,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建立统一区域规划、统一勘测设计、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项目实施、统一检查验收、分头报账的“五统一分”管理机制,形成管理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统筹使用效果。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农〔2016〕16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中央涉农资金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统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自治区涉农资金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彩票公益金、旅游发展基金、农村义务教育资金(包括学前教育)、自治区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部分。自治区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可用于脱贫攻坚的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条  整合资金按照多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管理的要求,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专户设在县财政局,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编制年度整合方案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额度。
(二)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对部门、乡镇、村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有关整合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入涉农资金整合专户。
第十一条  为保证脱贫攻坚工作的圆满完成,对未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有关专项资金,在照顾全局的基础上应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围绕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六个精准”要求,70%用于产业扶贫,3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
1.加大扶贫资金到户补助范围、额度,支持贫困户发展增收致富项目;
2.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体(种养大户、产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协会)建设农业、养殖、水电等项目,以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按股分红、持续收益;
3.支持乡村旅游项目,带动贫困户通过发展旅游服务业增收。
(二)就业脱贫。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补贴标准,创新补贴方式,为贫困户剩余劳动力、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免费培训。
(三)生态保护脱贫。
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四)社会兜底脱贫。
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做到应保尽保,完善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五)基础设施建设扶贫。
支持贫困乡镇、村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乡镇、村农村信息化建设、贫困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六)金融扶贫。
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七)社会扶贫。
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访惠聚”工作队定点帮扶,建设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吸纳社会公众、企业等各类资金帮扶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对2016年以来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可从整合资金中适当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巩固脱贫成效,稳定脱贫成果。对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户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改善,事关全县脱贫摘帽的全局性重点工程也可使用。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它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四条  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启动预付资金不超过30%。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贫困村还要由驻村第一书记初核),送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财政局按审批意见拨付资金。除此以外,以县级部门、乡镇(街道)或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均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经过村、乡镇(街道)、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区、县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民办公助项目,可采取村民自建、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办及发改委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项目乡镇(街道)、村负责辖区脱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农经局应加强对拨付到村级财务核算资金的监督、指导、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条  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贫困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三十五条 统筹资金考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第三十六条 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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