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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暂行)
2021年07月16日 10:44:24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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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7)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扶(2017)32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扶贫资金是指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援疆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在内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资金。扶贫项目是指扶贫资金投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村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第五条  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七条  公告公示应贯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要主动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分别对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及资金到账情况予以公开,县扶贫、发展和改革委、民委、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支出方向对资金项目安排结果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安排情况等。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由县财政、扶贫等部门根据职责公开。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由县扶贫办和贷款金融机构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贷款贴息的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由县扶贫办和贷款金融机构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十条  行业扶贫资金和援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行业扶贫资金和援疆资金的安排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公告。使用行业扶贫资金和援疆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脱贫攻坚规划。经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由各级扶贫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等相关规定,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和完成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每年12月10日前,县、乡、村三级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三章  公示公告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由责任单位根据资金、项目性质和内容,在相应范围内采取分级分类方式进行。公开渠道要保持畅通、公开信息要长期有效、公开内容要随时可查。
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地(州、市)有关部门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县级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平台、政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公开。
地县两级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扶贫专栏,便于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正常开展。
乡村两级可利用政务公开栏、大喇叭、大宣讲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鼓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开展入户宣传等面对面宣讲方式,以及群众喜闻乐见和听得懂、看得见的方式,提高群众参与性。
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受益范围内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入户类项目要在受益贫困户家中明显位置公示。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十六条 各级公示公告责任单位可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探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十七条 实施公告公示要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四章  公告公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公告公示单位要公开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接受群众问题反馈。做好舆情处理工作,严肃对待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期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等监督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告公示档案。公告公示的内容、影像资料以及群众反馈和处理结果等要存入扶贫项目档案。到村到户到人项目公告公示,除在项目实施单位存档外,还要在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存档。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对性质严重的、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送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州、市)、县(市、区),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务必于本实施细则印发5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网站网址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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