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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细则(暂行)
2021年07月16日 10:38:16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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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 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新政 办发〔2018〕143号)精神,结合策勒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的62 项财政资金(其中:中央41项、自治区21项)。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紧扣“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坚持统一部署、创新管理、注重实效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目标精准,注重实效。在加强资金投入使用监管的同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注重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 统一部署,各负其责。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直各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 全程监管,公开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实行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同时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 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行项目责任人实名制及责任追究制。禁止重复评价和检查,减轻基层迎评迎检的负担。
第五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各级政府制定的脱贫攻坚规划等;
(三) 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 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它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
(五) 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统筹负责全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县直使用扶贫项目资金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方案,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填报、审核及录入动态监控系统等工作,对各单位重点扶贫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县财政局要组织本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填报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 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扶贫项 目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涉及统筹整合的资金由资金整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绩效目标指标设定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自治区、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要求
(一) 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脱贫攻坚规划,要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相匹配,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 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釆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 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 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绩效标准的设定要求
(一) 相关性。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 重要性。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 可比性。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标准指标, 以便于评价结果相互对比。
(四) 系统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 简洁性(经济性)。指标设定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避免选取不能获取数据或者获取数据难度太高,以及绩效标准难以确定的指标。
(六) 可操作性。定量指标应同时列出相应的计算公式,定性指标内涵应清晰可考。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内容
(一) 预期产出是指扶贫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 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目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
第十三条  绩效指标的设定内容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重要信息。其中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二级指标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以及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三级指标由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细化量化设立。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指标设定程序
(一)县直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县扶贫开 发领导小组和脱贫攻坚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自治区、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编报并正式提交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设定理由等逐项作出说明。
(二) 申请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指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至上级部门,并根据上级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指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指标, 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指标,并提交至财政局。根据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指标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县脱贫工作要求,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分项制定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和目标指标参考体系,指导全县做好绩效目标指标设定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的,其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预算项目库和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资金。
第四章  绩效目标指标审核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发改委、扶贫办对全县各单位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与,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及绩效目标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编入本部门和单位预算依法予以公开。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 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地区财政局、扶贫办备案(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还应报地区发改委)。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报送备案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至下级部门并督导予以纠正。
第六章  绩效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定期向县财政局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 题及时予以处理;对出现问题严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 用款计划情况。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名称、资金数额、绩效目标指标等,准确编报单位用款计划。
(二) 财政资金支付情况。预算执行中是否按照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支付资金。
(三) 编报部门决算草案情况。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列明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依托自治区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县财政局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 效目标及指标嵌入执行监控系统,资金使用单位要及时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时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和形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检查,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督促整改。县财政部门要联合扶贫部门形成绩效评价自查报告报至地区财政和扶贫部门,地区财政部门将对县绩效自评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自行 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资金使用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县发改、财政和扶 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绩效评价的结果,要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结合绩效目标进行跟踪评价,改进完善绩效管理,杜绝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因绩效评价的原因造成资金不足影响工作的,由资金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县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资金使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和单位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考核问责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视情暂缓或停止拨款、调整项目计划、收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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