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登记劳动者失业基本信息。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三)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关于做好<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379号)。
(四)所需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及《就业创业证》;
2.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复转退役军人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农村富余劳动力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五)办理方式及流程
1.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主动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2.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3.对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合格后,给予即时办理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在相应栏目上加盖登记专用章。
(六)工作时限
即时办理。
(七)经办机构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